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疑难问题的解答(之十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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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公正、高效处理劳动争议纠纷,统一劳动争议案件的裁判标准,近日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一庭对劳动争议案件审判实践中出现的突出问题进行了探讨,并形成《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疑难问题的解答》。
泸州某建筑公司职工阮明天问:我都上班两年了,公司现在才同我签订劳动合同,能否向公司索要用工之日到补签前一日的双倍工资吗?
省法院民一庭解答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虽然补签劳动合同,但未补签到实际用工之日的,对于补签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劳动者主张实际用工之日至补签前一日扣除一个月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宽限期的二倍工资差额,应予支持。对于补签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劳动者主张自应当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至补签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前一日的二倍工资差额,应予支持。
自贡务工人员郑先生问: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赔偿金、违约金等方面有哪些规定?
省法院民一庭解答称:一、劳动者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的规定请求用人单位支付赔偿金的,应提供劳动行政部门责令用人单位限期支付的劳动报酬、加班费、经济补偿或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差额部分的限期整改指令书,用人单位逾期未履行该指令书的证据。劳动者直接主张加付赔偿金,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二、竞业限制违约责任与侵权损害赔偿责任发生竞合时,如果双方约定有违约金的,应首先适用违约金条款,如该违约金低于或高于实际损失30%的,可适当予以调整。双方未约定违约金的,按实际损失确定赔偿责任。
三、竞业限制期限最长不得超过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后两年,超过两年的,超过部分无效。(向晓文)
编辑:尹文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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